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市本級政府性投資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建筑工程項目移交接管行為,進一步健全移交接管機制,確保項目建設與管理順利銜接,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由市政府出資新建、改建、擴建,并由市重點工程處負責實施的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建筑工程項目移交接管工作。其他市直部門所負責實施項目的移交接管工作,可參照執行。
二、工作原則
(一)先驗收后移交。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即辦理移交接管手續。針對項目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要建立整改清單,由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完成。
(二)先移交后使用。原則上未履行移交接管手續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項目確因民生保障、應急等特殊情況亟需投入使用,但尚未履行移交接管手續的,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可先投入使用。相關移交接管手續應與接管單位會商后,按本意見及時完成。
三、移交接管內容
(一)市政道橋設施。包括城市道路、橋涵、亮化、信控及交通安全、公共交通站臺站亭、停車場等設施及相關附屬配套設施。
(二)園林綠化設施。包括城市道路綠化、公共綠地、公園廣場、景觀等設施及相關附屬配套設施。
(三)城市給排水設施。包括城市給排水廠站、管網等設施及相關附屬配套設施。
(四)公共建筑設施。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主體結構、裝飾裝修、設備安裝、智能化、暖通設備、給排水、消防設施、燃氣、綠化、強弱電等設施及相關附屬配套設施。
(五)其他政府性投資項目設施。
四、接管單位及職責
(一)明確接管單位。項目謀劃單位在開展項目謀劃工作時,應按照以下原則明確項目接管單位:
1.市城管局為市政道橋設施(不含信控及交通安全設施、公共交通站臺站亭)、園林綠化設施、城市給排水設施等項目的接管單位。超出其管轄范圍的,由屬地政府接管。
2.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為信控及交通安全市政設施項目的接管單位。
3.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為公共交通站臺站亭市政設施項目的接管單位。
4.公共建筑設施項目的謀劃單位或使用單位即為接管單位。
5.供氣、強弱電設施(含鐵塔、國防光纜)等項目的產權單位或特許經營單位即為接管單位。
6.其他無明確接管單位的項目,由實際使用單位負責接管;既無明確接管單位又無明確使用單位的項目,由謀劃單位、建設單位及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二)參與前期工作。相關部門在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前期工作時,應通知接管單位參加。接管單位應充分結合使用需求、后續管養等提出合理意見建議。
(三)配合項目建設及驗收。項目施工階段,涉及重大事項變更、項目試運行方案制定、設備安裝調試、試運行等關鍵環節,建設單位應通知接管單位參與。同時,接管單位應參與項目竣工驗收。
五、移交接管條件
(一)出具或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二)項目竣工驗收合格。
(三)項目檔案資料完備。主要包括:
1.項目設計圖紙、竣工圖紙;
2.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表(復印件或掃描件);
3.施工合同;
4.檔案驗收意見書;
5.接管單位提出的與項目移交相關的其他資料。
六、移交接管程序
(一)項目具備移交接管條件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接管單位發出《六安市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移交接管表》及相關資料,接管單位應在收到移交接管表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現場查驗,并簽署移交接管表。
(二)供氣、強弱電設施(含鐵塔、國防光纜)等項目,驗收合格即視為移交接管完成,驗收報告等同書面移交接管表。
(三)項目未履行移交接管手續但實際已投入使用的,建設單位、接管單位應在投入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移交接管手續。
(四)園林綠化等有養護期要求的項目,養護期間接管單位可提前查驗現場;養護期滿且驗收合格后,履行移交接管手續。
七、保障措施
(一)移交接管項目養護費用納入接管單位或歸口部門年度經費預算。
(二)缺陷責任期內,因施工原因導致的質量缺陷問題,接管單位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書面反饋(涉及結構問題的應以第三方檢測報告為準),由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履行保修責任。
八、附則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六安中心城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移交接管實施意見的通知》(六政辦〔2012〕25號)同時廢止。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