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辦秘〔2025〕2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霍邱縣規?;笄蒺B殖企業管理辦法》已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霍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14日
霍邱縣規?;笄?/font>養殖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霍邱縣規?;笄?/font>養殖企業管理工作,強化源頭管控、過程監管和違法查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霍邱縣范圍內從事規?;?/font>畜禽養殖的企業、合作社及養殖場(以下簡稱“養殖企業”)的審批、監管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三條 堅持“屬地管理、部門聯動、源頭管控、嚴格執法”原則,明確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畜牧、自然資源等部門和屬地鄉鎮職責,構建全鏈條監管體系。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縣生態環境分局職責:配合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養殖企業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審批及排污許可管理,協助審查選址合規性、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
定期對經過環評審批的養殖企業開展執法檢查,監督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
依法查處養殖企業超標排污、偷排漏排、未批先建等環境違法行為。
第五條 縣農業農村局職責:監督指導縣畜牧業發展中心做好養殖企業備案管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與環境保護相關工作,推進種養循環模式。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支持政策。
第六條 縣畜牧業發展中心職責:負責審核動物防疫條件、養殖技術規范及糞污資源化利用方案。指導養殖企業落實疫病防控、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聯合生態環境部門開展養殖污染防治技術推廣和環保法律法規培訓。
第七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職責:審核養殖企業用地性質及規劃合規性,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等禁養區域。依法查處違法占用土地建設養殖場的行為線索。
第八條 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職責: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養殖企業(含規模以下養殖企業)日常巡查,建立動態監管臺賬。配合生態環境、畜牧部門開展環評初審(備案)、用地合規性核查及污染隱患排查。協調處理因養殖引發的環境信訪、群眾投訴,及時制止并上報違法行為。
第三章 源頭審批管理
第九條 聯合準入機制:新建、改擴建養殖企業需由屬地鄉鎮初審用地性質及選址合規性,自然資源部門出具書面意見。農業農村局(畜牧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動物防疫條件、養殖規模及糞污處理方案,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備案。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對位于禁養區或未配套污染防治設施的項目一律不予批準。
第十條 禁養區管控:嚴格執行《霍邱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禁養區內禁止新建和改擴建養殖場。
第四章 日常監管管理
第十一條 常態化巡查機制:屬地鄉鎮每季度開展一次全覆蓋巡查,重點檢查糞污處理設施運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及防疫措施落實情況。生態環境部門每季度對重點養殖企業(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的養殖企業)開展一次監督幫扶,對登記備案的養殖企業不定期開展監督幫扶。畜牧部門每季度組織一次全面幫扶指導,建立幫扶指導臺賬,每年底前對幫扶指導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一次“回頭看”,力爭實現年度問題清零。
第十二條 信息化監管:逐步建立全縣養殖企業信息管理平臺,整合環評、排污許可、防疫備案等數據,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
第五章 違法行為查處
第十三條 案件移交機制:屬地鄉鎮發現環境違法線索(如直排污水、違規處置病死畜禽等),應在24小時內移交生態環境或農業農村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對未履行監管職責導致環境污染并造成一定影響的,由縣環委辦移送責任追究線索,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依紀處理。養殖企業因違法行為被處罰的,納入信用“黑名單”,取消當年相關政策補貼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霍邱縣農業農村局和霍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規模以下養殖企業違法行為按具體情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