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鎮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科學管理、綠色發展、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推動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組織建設生活垃圾消納設施、場所,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管理范圍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考核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有害垃圾收運處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做好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商務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建立與再生資源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制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政策,引導餐飲行業和大型商超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推進郵政、快遞包裝標準化、減量化和可循環利用等工作。
教育、科技、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第七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建立以社區、村黨組織為領導,村(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鼓勵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要求納入村(居)民公約和管理規約。
鼓勵再生資源、物業管理、寄遞物流、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和回收利用等工作。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的科技水平。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激勵引導機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和場所布局,并優先安排用地。
第十三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轉運、處理、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以及老舊小區改造,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場所。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場所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場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區域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系統相適應,與生活垃圾產生量、收運頻次要求相適應。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其標志、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滿足規范性、系統性、醒目性、清晰性、協調性和安全性的要求,方便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場所。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
第十八條 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執行國家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電子商務、寄遞、外賣等企業應當實行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再利用,鼓勵使用可重復利用、可降解的環保包裝。
第十九條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二十條 大力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節約用餐標識,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適度點餐、餐后剩余打包。
旅游、住宿等服務性企業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勵提供可循環利用的消費用品。
第二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以及國有企業應當優先采購、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點,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廚余垃圾應當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廢餐具、包裝袋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
第二十五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實行自我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居民委員會(社區)為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商場、集貿市場、超市、商鋪、住宿、餐飲、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個人為責任人。
(四)車站、碼頭、停車場、景區景點、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廣場、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及其行人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建設單位為責任人。
(七)公共水域、河湖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高速公路、公路、高速鐵路、鐵路,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九)村莊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責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責任人。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在顯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范、收運時間、責任人信息等內容;
(二)按照規定設置、清潔和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潔。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指導、勸阻,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拒不改正的,及時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條件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
(六)發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及時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使用符合規定的標有生活垃圾類別標志、標識的密閉化車輛,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地點,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沿途丟棄、拋灑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
(三)對分類運輸車輛、船舶和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并規范作業;及時將垃圾收集容器復位,保持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清潔。
(四)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運輸,因特殊情況確需及時收集、運輸的,應當及時收集、運輸。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以及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等,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鼓勵有條件的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業綜合體等建設符合規定要求的廚余垃圾處理設施,就地就近處理廚余垃圾。
鼓勵生活垃圾分類處理企業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情況評估。
節約型機關創建和文明城市、文明單位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情況,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企業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并報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h區城市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宣傳、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勸阻違反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按照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單位和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以及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
(三)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