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霍邱縣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瀏覽次數: 來源:法制辦 時間:2018-02-01 00:00    文字大?。篬 ]   背景色:       

霍政辦〔20184

 

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霍邱縣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序規定》已經2018117日縣十七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霍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130日     

 

霍邱縣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規范縣政府重大事項決策行為,提升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系統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意見》(皖政〔201472號)和《六安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序規定》(六政〔201519號)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序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政府重大事項決策遵循依法、科學、民主、公開的原則,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四條  縣政府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適當形式依法公開重大事項決策的依據、結果和執行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決策范圍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決策,是指由縣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作出決定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二)編制財政預決算草案;

(三)出讓土地和礦業權、編制及調整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規劃、變更容積率和用地性質等規劃條件、舊城改造方案;

(四)制定和調整產業發展規劃、重大招商引資項目;

(五)重大財政性資金安排、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注資融資、政府債務舉借、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國有資產處置和公共資源交易;

(六)行政管理和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八)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管理事項;

(九)給予企業和個人大額度獎勵和補助;

(十)其他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分配調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及措施。

第六條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一)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

(二)決定政府人事任免;

(三)制定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

(四)處置突發事件;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已對決策程序作出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七條  重大事項決策建議按照下列規定提出和確定:

(一)縣長、副縣長依照各自的職責,提出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政府工作部門認為需要縣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可以向縣政府提出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議案)、提案方式或其他方式向縣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縣政府決策的,可以向縣政府提出決策建議;

(五)其他法定途徑。

第八條  重大事項決策建議要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以及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為依據,重大事項決策建議內容應當明確、具體、科學、現實可行。

第九條  向縣政府提出重大事項決策建議應提交書面建議書。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重大事項決策建議擬解決的問題、建議理由的說明、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縣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提出的重大事項決策建議進行研究,處理結果以適當形式予以反饋。

第十條  縣長決定啟動重大事項決策程序。

縣政府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由指定的承辦單位負責調研、方案擬定與論證等工作。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對擬決策事項,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調研。

調查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決策事項的現狀、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調查研究工作完成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擬訂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存在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事項,應當根據公眾、專家或部門的不同主張,擬定兩個以上決策方案備選。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在擬定重大事項決策方案時,對與重大事項決策相關的事項進行調查和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和支持。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座談會、聽證會、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征求和聽取相關各方意見。征求和聽取意見時,應當提供擬制的決策初稿和起草說明等材料。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采取座談會方式征求意見的,應當征求相關鄉鎮政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還應當專門征求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和人民團體的意見。

承辦單位應當邀請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代表參加座談會。

決策方案初稿及其起草說明應提5日送達與會代表。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證或重大事項決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當進行聽證。聽證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聽證會由承辦單位組織;

(二)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聽證參加人組成;

(三)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承辦單位應當至少提前10日,公布聽證會舉行時間、地點、內容、聽證參加人的數量和條件;

(四)擬作出重大事項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等,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五)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并交由聽證參加人簽字或者蓋章。

承辦單位根據聽證筆錄制作的聽證報告,作為縣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采取公示方法征求意見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公示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

(二)依據、理由和說明;

(三)反饋意見的方式、時間;

(四)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十七條  對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邀請相關領域專家或者委托有關專業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等內容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  參加咨詢論證的專家,可以查閱相關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并獨立開展咨詢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專家或專業機構論證后,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咨詢論證意見,并對其科學性負責。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建議進行歸納整理,形成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報告作為縣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是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對可能引起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作出風險評估報告。

根據工作需要,承辦單位也可以委托有關專業機構等第三方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風險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法性評估;

(二)合理性評估;

(三)可行性評估;

(四)可控性評估;

(五)存在的風險點;

(六)預防和應對措施;

(七)評估結論。

第二十二條  風險評估結果是縣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一律不得作出決策。

對群眾反映強烈、反對意見多或存在重大決策風險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縣政府提出暫緩討論決定、不予討論決定的建議。

第五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  重大事項決策方案提交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者專題會議討論前,由縣政府辦公室交由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縣政府不予審議。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提請政府審議重大事項決策方案,應當向縣政府辦公室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方案及其起草說明;

(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四)決策論證相關報告及材料,包括專家咨詢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以及征求意見匯總材料等。進行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報告;

(五)涉及重大事項決策的其他材料。

縣政府辦公室自收到重大事項決策方案及其相關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處理。材料齊備的,送請縣政府領導批示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材料不齊備的,告知承辦單位補充材料。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法制機構收到重大事項決策方案及其相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方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15日。

第二十六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是否符合縣政府的法定權限;

(二)決策的建議和方案的擬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決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縣政府法制機構在合法性審查中,可以要求承辦單位補充征求公眾意見、補充風險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可以邀請縣政府法律顧問等決策咨詢專家參與論證。

承辦單位補充相關材料、補充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重大事項決策方案后,向縣政府提出下列書面審查意見:

(一)決策方案通過合法性審查的,建議提交縣政府審議;

(二)決策方案應當調整的,協調有關單位調整后,建議提交縣政府審議;

(三)決策方案應當調整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列明各方意見,提請縣政府決定;

(四)決策方案超越本級政府法定權限,或者內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問題,或者公眾對決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議暫不提交縣政府審議。

縣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審查意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辦公室收到縣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后,5日內送請縣政府領導提出意見??梢蕴峤粚徸h的,按程序提請審議;不能提交審議的,向承辦單位說明原因。

第六節  集體決策

第二十九條  重大事項決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集體決策。集體決策形式包括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召開縣政府專題會議。

第三十條  集體決策程序由縣長啟動,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作決策草案起草說明(包括風險評估情況);

(二)縣政府法制機構作合法性審查說明;

(三)相關部門和單位發表意見;

(四)決策機關組成人員發表意見;

(五)縣長形成決策意見。

縣長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對決策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的決定。集體討論須專人記錄,如實記錄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

第三十一條  重大事項決策作出暫緩決定的,暫緩期間,決策承辦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提請縣政府再次審議,是否再次審議由縣長決定。

暫緩超過一年期限的,該決策草案自動退出決策程序。

第三十二條  集體討論的與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有關保密規定,對會議決定和決定不對外公開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不得對外泄露。

第三十三條  重大事項決策后以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重大事項決策應當報黨委或者上級政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重大事項決策應當依法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四章  決策執行

第三十四條  重大事項決策通過后,縣政府應當確定執行單位。

執行單位根據執行任務、執行責任的要求,制定執行方案,明確執行機構,落實執行措施,跟蹤執行效果,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

第三十五條  執行單位應當定期向縣政府報告決策的執行情況和執行中的主要問題。屬于全年性工作,每季度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年底報告全面落實情況;屬于時限性較強或應急性的工作,應當按照縣政府的特別要求及時報告落實情況。

第三十六條  決策事項執行過程中,執行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決策事項執行情況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報縣政府。評估報告包括:

(一)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執行的經濟成果;

(三)決策執行的社會效益;

(四)社會評價;

(五)相關體制、機制適應情況;

(六)后續措施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三十七條  執行單位在決策執行的過程中,發現可能影響決策調整的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縣政府根據評估報告和執行的實際情況,可以對決策做出調整。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政府可以對重大事項決策進行調整:

(一)決策作出時依據已發生重大變化;

(二)決策作出時條件已發生重大調整;

(三)決策作出后又出現新的情況和問題;

(四)其他直接影響決策實施的情況和問題。

對因重大事項決策調整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縣政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十九條  決策的調整適用重大事項決策的決定程序。但在緊急情況下,如不即時調整可能給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縣長可以決定即時調整,也可以由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或者在現場指揮的副縣長決定即時調整,并在事后即時向縣政府報告。

第四十條  縣政府辦公室、承辦單位、縣政府法制機構、執行單位應當按照決策的程序建立重大事項決策檔案,收集整理記錄決策過程、決策事項執行中的相關檔案材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考核工作,掌握執行中的情況、進度和問題,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二條  重大事項決策實行終身負責制。根據各自在決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實行責任到人、記錄在案、問題倒查的決策責任追究機制,落實具體責任。

對決策和決策的執行,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應當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其他參與決策的領導應當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具體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第四十三條  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在決策或決策執行中失職、瀆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重大財產損失的,以及決策承辦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弄虛作假,造成決策失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鄉鎮政府(管委)、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地本部門重大事項決策的程序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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