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縣民辦學校管理,促進民辦學校高質量發展,縣教育局起草了《霍邱縣民辦學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征集時間
2023年12月1日-2024年1月1日。
二、征集方式
1.登錄霍邱縣人民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和公眾"意見征集平臺(http://www.tuyjofm.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書面信件。郵寄地址: 霍邱縣教育培訓中心9樓913室; 郵編:237400;來信請注明“ 霍邱縣民辦學校管理辦法 ”字樣及來信人姓名、聯系方式。
3.電子信件。發送至電子郵箱1173907970@qq.com。
4.聯系電話: 0564-6080151,真誠歡迎您提出寶貴建議。
霍邱縣教育局
2023年12月1日
《 霍邱縣民辦學校管理辦法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為規范民辦學校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規定和《安徽省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年度檢查指標體系(試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規范民辦義務教育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要求,縣教育局會同縣公安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人社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司法局等6個有關部門,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霍邱縣民辦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民辦教育發展,辦人民滿意的教育。
二、起草過程
2022年7月28日,縣教育局組織召開《霍邱縣民辦學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研討會,公民辦學校教師及校長代表、鄉鎮中心校校長和法律顧問,共28人參會,就《辦法》內容提出修改意見。
2022年9月15日,縣教育局就《辦法》有關內容征求了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市教體局同意并提出4條修改意見。
2022年10月17日,霍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霍邱縣民辦學校管理辦法(試行)》(霍政辦秘〔2022〕83號)。
2023年10月20日,縣教育局召開《辦法》研討會,局分管領導及相關股室站辦負責人參會,結合工作實際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2023年11月8日,《辦法》通過縣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2023年12月1日開始通過意見征集庫面向社會征集意見,預計明年2月份正式印發。
三、起草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八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辦學條件、依法治校、財務資產管理、辦學行為、師生權益、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八個部分,前六章對民辦學校管理的標準條件、制度規則提出明確要求,第七章為法律責任,共有19條,針對民辦學校財務資產管理、教育教學管理、師生權益保障等方面可能出現的問題作出規范性約束,明確了嚴禁行為。
四、起草的工作目標
通過實施《辦法》,進一步規范我縣民辦學校管理,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規范辦學行為,規范招生管理,嚴格落實民辦學校招生政策;加強民辦學校教師師德師風建設,全面提高教師師德素養;加強對民辦學校財務全流程監管,督促民辦學校依法規進行會計核算,加強收費監管,按照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標準,督促學校嚴格落實收費公示制度;不斷提高民辦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五、創新舉措
《辦法》的制定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同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為確?!掇k法》落實到位,縣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對民辦學校每季度開展一次考核評議,并將考核評議結果與民辦學校年檢、招生指標等掛鉤,督促我縣民辦學校從規范化發展向精細化管理邁進。
六、保障措施
為確?!掇k法》有效實施、取得實效,縣政府牽頭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人社局、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參照《辦法》有關內容,對全縣民辦學校每季度開展一次考核評議。
七、下一步工作考慮
緊盯工作目標,對照工作舉措,分階段分步驟全力推進全縣民辦學校高質量發展。
霍邱縣民辦學校管理辦法 (意見征集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辦學校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規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規范民辦義務教育發展的意見、《安徽省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年度檢查指標體系(試行)》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和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四條 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所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規范民辦教育事業發展。民辦學校應自覺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辦學條件
第五條 舉辦者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出資方式以及資金來源符合法定要求,沒有虛假、抽逃出資或非法集資等辦學行為;學校正式設立時,應當繳足開辦資金、注冊資本。
第六條 學校符合“六獨立”要求,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和獨立的專任教師隊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獨立進行會計核算,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第七條 師資隊伍
(一)教師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證,資格、學歷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教師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師生比符合相應規定(高中達標指標≥1:12.5;初中達標指標≥1:13.5;小學達標指標≥1:19;幼兒園達標指標≥1:15)。
(二)學科教師配備滿足課程設置需要,體育與健康、藝術、心理健康等學科教師和衛生(保?。┤藛T配備符合相關要求。
(三)落實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對經查詢發現有性侵違法犯罪信息的,學校不得錄用。
第八條 基本條件
(一)校舍建設符合中小學校舍建筑安全,校園內及學校周邊環境衛生達標,各類教學生活用房面積、層數、凈高等符合現行中小學校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要求。
(二)學校規模符合相關規定:獨立小學、獨立初中規模不超過2000人、九年一貫制學校規模不超過2500人;班額符合相關規定:幼兒園小班不超過25人、中班不超過30人、大班不超過35人,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中學每班不超過50人。
(三)教育教學、體育、生活等各類設施設備能夠滿足正常教育教學及生活需要并符合國家體育衛生工作等相關要求。人防、物防、技防建設等符合相關要求。教學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安全、環保,不產生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噪聲、振動、輻射和其他污染。各級學校教育裝備配備符合教育部發布的學科配備標準。
(四)校車、校服要采取符合國家安全設計要求的正規產品。
第九條 辦學地址符合相關要求,未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章 依法治校
第十條 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營利性民辦高中使用簡稱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且符合規定。學校名稱設置與使用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學校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在有效期內且登記內容與辦學實際相符;沒有超出辦學許可范圍辦學,沒有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現象。
第十二條 學校章程內容規范、完備,章程制定、修訂程序合法;學校規章制度與章程內容一致。
第十三條 舉辦者資質及變更
(一)舉辦者(實際控制人)資質符合法定要求,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社會組織舉辦者具有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自然人舉辦者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信用狀況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義務教育學校沒有外資舉辦、變相舉辦以及其他方式變相實際控制情況。
(二)舉辦者變更符合法定程序,及時報審批部門核準。舉辦者為法人的,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更,及時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
第十四條 校長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具有良好師德師風。校長資質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校長履職情況符合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
第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為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校長,依法履職,符合學校章程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成立董事會(理事會)最高決策機構,成員包括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5人及以上組成,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其中,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決策機構成員應當具有中國國籍,且有審批機關委派的代表。決策機構人員名單應報審批機關備案。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對學校辦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十七條 學校設立監事會等監督機構,人員構成符合規定。人數較少的學??稍O立監事。監督機構履職情況符合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
第十八條 加強工會、共青團、少先隊、婦聯、教職工大會(代表大會)、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學生會、學生社團等建設。建立家長委員會制度,家長委員會根據學校章程和制度規定實施監督并開展活動。
第四章 財務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 制度建設
(一)依法建立并有效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健全內控制度。
(二)按照規定建立辦學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健全收退費標準與制度。
第二十條 收費管理
(一)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地方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范圍及收費標準,并按規定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收費使用規定票據,收費周期符合有關規定,按學期收取。
(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使用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開設的銀行結算賬戶。
(三)健全財務檔案,各類賬目清楚規范,伙食費等各類資金??顚S?,單獨做賬,嚴禁挪用。
第二十一條 會計核算
(一)會計機構或人員配置符合要求;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二)民辦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二條 財務管理
(一)財務狀況穩定,預決算執行、財政性經費使用符合規定;沒有發生舉辦者抽逃、侵占辦學資金,或者通過關聯交易等形式挪用辦學經費,造成學校法人財產權受到嚴重侵害現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分配辦學結余,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規定分配辦學結余。
(二)按規定提取發展基金,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保障教職工待遇和發放學生獎助學金等。
(三)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其他民辦學校開展關聯交易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三條 資產管理
(一)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校資產負債率不超過30%。
(二)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布。學校中有國有資產的,嚴格執行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規定。
第五章 辦學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立師德師風監督管理及獎懲制度;教師行為符合職業規范,遵守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
第二十五條 招生管理
(一)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須經縣教育局審核同意后方能對外發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學生、社會發布其他各種虛假宣傳資料和信息。
(二)嚴格執行省、市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招生政策,在規定的招生范圍內,嚴格按計劃招生。嚴格公民同招紀律,不通過任何形式提前摸底搶生源。堅決落實免試要求,不組織或與社會其他機構合作組織以擇優、選拔為目的的各類考試或測試;不違規招收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不得以公辦學?;蚬k學校校區、分校的名義招生。民辦普通高中按審批機關批準的招生計劃、范圍、標準和方式同步招生。
(三)義務教育民辦學校堅持陽光分班,嚴格均衡分班。不以任何名義分設重點班、快慢班和實驗班等。
(四)民辦學校要按照縣教育局統一要求規范管理學生學籍。完成學業的民辦學校學生,按相關規定驗發相應學歷證書。
(五)縣教育局負責審批義務教育階段和幼兒園學生學籍,高中及以上學生學籍按管理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六)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安徽省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休學、退學、復學等各項管理制度,民辦學校只能按招生許可招生,實行學籍信息化管理,要配備專(兼)職學籍管理人員,建立紙質和電子學籍檔案,人籍一致,紙電并重,紙質在先,一生一籍。
第二十六條 教學管理
(一)開齊開足開好國家規定課程,課程實施符合課程標準。不得隨意增減課時、提高難度、加快進度。嚴格按照課程標準零起點教學,做到應教盡教。自主開設課程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二)選用教材符合相關要求,與公辦學校教材同步,由新華書店發行,不得自選教材,不得選用境外教材;選用教輔用書符合相關要求,本著學生自愿征訂原則,使用經安徽省中小學教輔材料評議委員會同意的教輔用書。
(三)教學開展符合教育規律,教學管理制度報主管部門備案。嚴格落實義務教育階段“雙減”政策和作業、睡眠、體質監測、讀物進校園、手機管理等“五項管理”要求,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并予以保障??荚囋u價符合國家要求,考試內容符合課程標準。普通高中階段要按照新教材、新課程、新高考的要求組織好教學。
(四)組織教育教學的時間安排符合國家規定。
(五)幼兒園嚴防小學化傾向,禁止使用教材,教師指導用書須經國家或省中小學教材審查委員會審定;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將游戲貫穿于教學和生活活動各環節。一日活動安排科學、合理,做到動靜交替,戶內外交替。除五大領域活動外,每班每日室內游戲不少于1小時,戶外游戲活動時間不少于2小時。
第二十七條 安全與穩定
(一)建立安全管理機制
1.建立風險查找機制。按照《學校安全風險點查找指導手冊》,找準、找全安全風險點,分類匯總,逐級上報,建立完整的風險點清單(臺賬)。每學期集中開展一次風險點查找工作。
2.建立風險研判機制。根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性,對風險逐一進行研判,按照風險大小由高到低將風險分為紅、橙、黃、藍四個等級,建立風險清單,報縣教育行政部門。
3.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學校是風險防范的主體責任單位,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安全風險點,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開展風險評估,制定或完善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加大對風險點的排查頻次,制定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清單(包括問題清單、措施清單、責任清單)。
4.建立風險責任和處置機制。學校要善于實行風險差異化處置,重視事故初期處置程序和基本步驟。按照“范圍定格、網格定人、人員定責”的要求,建立網格化責任體系,形成“校園安全人人有責、事事有責、時時有責、處處有責”的氛圍。
(二)危險物品的存儲和取用應符合相關要求。危險品儲藏室配備通風設備,?;窐俗R、標簽清晰完整;設有專門的危險品儲藏室或危險品柜,設置雙鎖,雙人保管鑰匙,化學品購買、入庫、領用等環節的記錄,要有兩人及以上簽字確認;實驗室內外要有監控覆蓋,條件允許的,可以安裝室內入侵報警系統。
(三)教學儀器的高溫、低溫、高電壓部位有可靠的安全防護屏蔽,在危險部位標注明顯的危險標志及工作狀態指示;妥善處置實驗所產生的“三廢”。
(四)落實中小學安全教育相關要求,積極開展防溺水、防詐騙、防校園欺凌等各類專題教育、安全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學校要重視信訪穩定工作,對上級機關轉交辦的信訪事項,及時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相應機關。
第六章 師生權益
第二十八條 教師權益
(一)依法依規聘用教師,簽訂合同,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專項資金或者基金,用于教職工職業激勵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二)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教師培訓。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保證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相同培訓。
(三)民辦學校應保障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聘、進修培訓、科研課題申報、評優評先、國際交流、教齡和工齡計算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權利。
第二十九條 學生權益
(一)建立學生資助制度和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按照不低于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標準,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資金用于資助、獎勵學生。
(二)制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規章制度。定期開展培訓、專項調查,學校按規定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嚴格規范調查處理學生欺凌事件。
(三)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二)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三)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四)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五)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校的;
(六)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七)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九)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十)違反規定招生,或者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廣告,騙取錢財的;
(十一)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十二)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十三)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的;
(十四)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十五)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十六)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十七)未依法履行公示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有關材料、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的;
(十八)未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十九)有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霍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對照該辦法,由霍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每季度開展一次考核評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原《霍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霍邱縣民辦學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霍政辦秘〔2022〕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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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出臺普通高中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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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于本次征集意見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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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將嚴格執行考核辦法。 |
根據工作安排,縣教育局起草了《 霍邱縣民辦學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于2023年12月1日—2024年1月1日期間通過縣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征集相關意見和建議。截至2024年1月2日,收到反饋意見2條,采納1條,未采納1條。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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