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嚴格依法規范投資審計工作,更好發揮國家審計在促進穩投資、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重大政策措施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通知》(審辦投發〔2019〕95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霍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征集時間
征集時間為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3月7日。
二、征集方式
1.登錄霍邱縣人民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和公眾”意見征集平臺(http://www.tuyjofm.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電子郵箱:1006830462@qq.com,請在郵件主題注明“霍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建議”。
3.書面信件:霍邱縣審計局(霍邱縣政務中心A區1316室),郵政編碼237400。
4.聯系人:胡澤龍,電話:0564-6080072。
我局將認真分析、研究和篩選征集到的審計建議,根據建議內容和審計資源狀況,對該辦法進行合理合法的修訂并報霍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印發。
衷心感謝您對霍邱審計工作的支持!
霍邱縣審計局
2024年2月6日
《霍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起草說明
現將《霍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起草情況說明下。
一、《辦法》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嚴格依法規范投資審計工作,更好發揮國家審計在促進穩投資、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重大政策措施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審計署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通知》(審辦投發〔2019〕95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霍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的起草依據
《辦法》主要依據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辦投發〔2017〕30號),審計署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通知》(審辦投發〔2019〕95號),審計署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貫徹落實中常見問題解答的通知(審辦投發〔2019〕59號),《安徽省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霍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霍政〔2018〕31號,《霍邱縣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霍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決定》(霍政秘〔2018〕236號)等六個文件。
三、《辦法》起草過程及征求意見情況
《辦法》起草中認真研究了審計署、省政府等有關文件精神,經局辦公會議研究討論修改完善。對部門反饋的意見建議,我局逐條進行研究并與相關單位進行溝通,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在縣政府網站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四、《辦法》起草的工作目標
推動建設單位依法主動履職,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水平;規范投資審計行為,依法審計、突出重點、提高投資審計工作質量和效果。
五、《辦法》的創新舉措
根據責權對等的原則,強化建設單位管理主體責任,明確結算審核是建設單位的管理責任,審計機關是在建設單位完成結算審核的基礎上進行審計監督,通過揭示和反映政府投資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規范投融資及建設管理秩序,促進營商環境的改善,提高政府投資績效。
六、《辦法》出臺后的下一步工作考慮
一是堅持依法審計。嚴格按照審計法、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按年度審計計劃在法定職責權限范圍內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二是強化責任落實。依法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的審計監督,通過揭示和反映問題督促建設管理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并加大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力度,促進反腐倡廉建設。三是突出重點。加強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審計監督,將政府投資審計的重心轉到項目質量和效益上來,確保政府資金發揮最大的效益。
霍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進一步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27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對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第五條 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依法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
第六條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人員和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并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
審計機關編制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意見。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一)建設程序執行情況;
(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勘察設計、合同管理和工程監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建設項目概預算執行和工程變更情況;
(四)征地、拆遷費用管理及使用情況;
(五)建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六)工程價款結算、支付以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七)設備和材料的采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八)竣工決算報表的編制、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九)工程質量管理情況;
(十)經濟、社會、環境等投資效益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下列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一)專項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涉及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事項;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民生工程建設項目或資金投入較大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監督:
(一)政策貫徹落實情況;
(二)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
(三)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合同管理和工程監理制度執行情況;
(四)建設管理情況:參建單位履職盡責情況,合同履約情況、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情況、工程質量管理情況;
(五)工程價款結算、支付以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一)建設程序執行情況;
(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勘察設計、合同管理和工程監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建設管理情況:參建單位履職盡責情況,合同履約情況、工程質量管理情況、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四)建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五)竣工決算報表的編制、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實施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具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財務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文件資料、財務資料、合同、概(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監理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應當及時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與預算執行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等其他審計的統籌管理,科學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創新審計組織管理,推動大數據和新技術的運用,提高審計質效。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委托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監督,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審計機關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應當按規定程序確定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投資評審的,應當在投資評審結束后,將評審結論抄送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可以利用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作出的投資評審結論。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規模確定審計期限,審計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被審計單位原因除外)。因特殊情況,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并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屬于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范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處罰,并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不屬于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范圍內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罰,并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因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決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應當督促被審計單位依據合同約定追究賠償責任,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法律責任,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追究賠償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將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審計發現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由審計機關責令被審計單位整改。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核查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現社會中介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相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和建設項目存在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
(三)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上級出臺的相關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痘羟窨h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霍政〔2018〕31號)《霍邱縣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霍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決定》(霍政秘〔2018〕236號)同時廢止。
2024年1月縣審計局起草了《霍邱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初稿,組織審計機關領導和專業人員對初稿進行了充分討論,并將征求意見稿在縣政府信息公開網公開征集公眾意見。2月6日—3月7日期間,未收到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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