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征集】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征集單位:霍邱縣司法局征集時間:[ 2025-02-28 00:00 ] 至 [ 2025-03-30 00:00 ]狀態:已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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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按照《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調解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導意見》(司規〔2024〕1號)《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六政辦秘[2024]82號)等有關要求,擬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一、征集時間:2025年 2  28日至 3月30日。

二、征集方式:

1.登錄霍邱縣人民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和公眾”意見征集平臺留言。

2.聯系電話:0564-6373609.

3.電子信件。郵箱:hqxzfjd@163.com

4.信函方式:將書面意見寄至霍邱縣司法局霍邱縣蓼城大道西)(郵政編碼:2374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

 

 

霍邱縣司法

2025年228

 

《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 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縣司法局  2025年2月

一、起草背景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制度。為加強我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規范了工作流程,提升了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質效,推動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在化解行政爭議、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方面取得積極成效,按照《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調解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導意見》(司規〔2024〕1號)《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六政辦秘〔2024〕82號)等有關要求,并結合我實際,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征求意見稿)》。

根據省政府統一要求,自2022年11月1日起,各級政府工作部門不再受理復議案件,統一由同級人民政府集中受理,此后復議案件快速上升,2023年,全縣新收復議申請103件,是集中前2倍以上,2024年新收復議申請144件,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逐步顯現。但與此同時,全行政復議工作基礎仍較為薄弱,規范化建設有待改進,復議文書審批流程還不夠優化,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我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規則,為案件辦理提供制度支持。

此外,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自2024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此次修訂行政復議法,明確了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定位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功能作用,完善了行政復議管轄、前置范圍等規定,增加行政復議申請便民舉措,強化行政復議吸納和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完善行政復議受理及審理程序,加強行政復議對行政執法的監督等,對行政復議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在行政應訴方面,自2021年6月以來,我各級行政機關認真貫徹落實行政應訴工作職責,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持續保持100%,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穩步提升,2024年達到32.95%,實現了“告官能見官”。但同時,我行政應訴工作中出庭應訴的認識有待進一步提高,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率有待提升,負責人出庭應訴效能有待進一步強化,工作溝通銜接機制有待進一步暢通。

二、起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修正);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三)《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安徽省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六安市行政復議體制改革貫徹實施方案》;

(四)《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通知》 (國發[2023]26號);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皖政[2024]28號);

(六)《安徽省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規定》;

(七)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訴源治理工作,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實施意見》(六發[2024]4號)。

三、起草過程

司法局深入研究國家和省、相關文件精神,梳理吸收現行的經驗做法,并結合我實際,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 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征求意見稿)》。經反復研究論證,并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后,經修改完善形成《意見》。

四、草案的主要框架

《意見》共分為部分十四項內容,分別為:

(一)明確行政復議工作職責

(二)提升行政復議實效

(三)推動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四)進一步完善行政應訴機制

(五)進一步強化基礎保障。

此外,《意見》包含兩個附件,分別為《霍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處理規則》(附件1)、《霍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員任命管理辦法》(試行,附件2)。

五、有關建議

建議經人民政府常務會審議后,以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

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

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現代產業園管委,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按照《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調解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導意見》(司規〔2024〕1號)《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六政辦秘〔2024〕82號)等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我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全面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經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行政復議工作職責

縣人民政府是全縣的行政復議機關,履行全縣行政復議職責??h司法局是縣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負責承辦除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以外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縣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同時負責辦理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取消縣政府工作部門辦理行政復議職責,由縣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復議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行政復議機構同時組織辦理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應訴事項。

二、提升行政復議工作質效

(一)暢通行政復議渠道。認真落實行政復議法在行政復議申請、受理等環節的各項便民舉措,積極依托政務服務大廳、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基層司法所、網絡平臺渠道接收行政復議申請,提高申請行政復議的便利度。各行政機關要準確規范告知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途徑、申請期限等,當場作出或者依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要依法及時處理、轉送行政復議申請,及時修改完善有關執法文書示范文本;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渠道送達行政行為決定書的,應當同時提供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互聯網渠道。  

(二)優化案件審理機制。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辦理程序,健全行政復議體制機制,成立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提供咨詢意見,并就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共性問題研究提出意見。建立政府行政復議員制度,人員名單由司法提名,報政府任命。實施案件繁簡分流,健全證據核查機制,完善聽取申請人意見、集體審議、案件記錄等機制,提升案件審理質效。加強行政復議決定公開力度,提升行政復議決定公信力。

(三)強化行政復議監督功能。加大個案監督力度,嚴格依法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提高變更決定適用比例,加強行政復議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力度,依法按程序糾正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從源頭上解決行政爭議,力爭將矛盾糾紛在行政復議階段實質性化解,結合行政復議糾錯和行政訴訟敗訴案件的情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行政執法的指導監督,強化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意識,規范執法行為。縣司法局要建立健全情況通報、問題約談、風險提示、移送違法線索等工作機制,積極會同司法機關建立錯案講評、工作會商、聯合調研、案例通報等機制,提高行政復議監督效能。

(四)嚴格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縣司法局在辦理本級人民政府部門(含派出機構)作為被申請人的案件時,應當同時將行政復議決定抄告被申請人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對行政復議案件中反映出的系統性、普遍性問題,可以商請被申請人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研究完善相關工作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復議決定和行政復議意見書履行臺賬,嚴格落實履行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60日內將履行情況報告行政復議機關,推動實現行政復議決定履行率100%,并建立行政復議意見書落實情況監督及責任追究機制。

三、推動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一)強化行政復議案前調解工作。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把調解優先的理念貫穿于行政復議案件辦理全過程,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參與案前化解,做好釋法明理。加強行政爭議調解指導中心體制機制建設,積極利用接待窗口、基層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等開展案前調解和解工作。規范行政復議受案前調解流程,健全完善申請登記、調解、對接等工作流程,通過行政機關先行化解、自我糾錯等方式,提升行政復議案前化解效率。

(二)健全案中調解和解機制。要豐富和創新行政復議案中調解方式方法,建立行政復議調解交辦制度,縣司法局在案件受理后以交辦函的形式將調解工作交由行政機關開展,有關單位應在收到交辦函之日起30日內反饋調解和解結果。健全復議調解工作統籌協調機制,對于調解可能涉及標的額較大幅度改變的,行政機關要依照內部決策程序提出方案,確保調解和解方案合法合規。健全行政復議調解激勵保護機制,鼓勵行政機關發揮自我糾錯機制作用,實行盡職免責和容錯制度,調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展調解的積極性、主動性。

(三)加大案后跟蹤督促力度。對于經調解和解,行政行為發生變更的案件,原行政行為不再執行。要加強對行政復議調解和解的監督力度,調解書有確定履行內容的,縣司法局要及時督促履行,確保案結事了,行政機關拖延履行的,要積極運用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行政復議調解書履行到位。對于行政復議案件審查發現的其他需要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問題,要通過行政復議意見書的形式予以指出,督促行政機關改進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爭議源頭預防。

四、進一步完善行政應訴機制

(一)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不斷完善府院聯動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機制,聚焦依法行政的薄弱和重點環節,深入推進訴源治理,加快構建多元參與、協同聯動的府院聯動機制。定期組織召開府院聯席會議,通報和研究預防化解行政爭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重大事項,研究解決行政爭議化解具體問題,積極助力法治政府建設。

(二)壓實行政應訴責任。未經行政復議的行政應訴案件,被告為人民政府的,以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關或者機構為應訴承辦單位,原承辦機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牽頭機關為應訴承辦單位,并提請縣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被告為其他行政機關,由被訴行政機關自行組織應訴。經過行政復議的行政應訴案件,行政行為的原承辦機關和行政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應相互配合做好應訴工作,并分別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行政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行政行為的原承辦機關負責提請政府有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復議機關為單獨被告的,行政復議機構為應訴承辦單位,行政行為的原承辦部門應積極配合縣司法局做好應訴工作,并提請縣政府有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積極參與案件糾紛化解等。

(三)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出聲出解。持續鞏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成效,有效提升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倒逼強化依法行政意識。疑難復雜案件主要負責人應出庭應訴。提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質效,出庭負責人庭前應充分了解相對人的訴求和主要理由,研究確定應訴及爭議解決方案。庭審中應當積極發聲回應法庭調查及當事人的質疑,并就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行政爭議產生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案等發表意見,庭后應積極參與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等工作。

五、進一步強化基礎保障

(一)正確履行行政復議職責。行政復議機關及其行政復議機構要嚴格落實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關于管轄、申請、受理、審理、決定、監督等各個環節的要求,切實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要積極支持行政復議機構嚴格依法監督糾錯,配合行政復議調解工作,并建立有效機制防止不當干預案件審理。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要對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加強審核把關,依法審批行政復議決定,提升行政復議質效。

(二)推進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嚴格落實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要求,抓緊配齊配強行政復議人員,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充實到行政復議崗位,切實解決當前行政復議力量薄弱的問題,滿足行政復議法關于舉行聽證的最低要求。根據工作需要加強行政復議立案大廳、聽證室、調解室等業務用房建設,落實辦案設施及經費保障,提升行政復議規范化水平。

強化責任追究力度。嚴格落實違法行政行為責任追究工作要求,對存在執法過錯的行政敗訴案件,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予以通報。要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行政復議機構與紀檢監察機關的溝通協作機制,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對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中的失職失責問題,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及時將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附件:1霍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處理規則

2霍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員任命管理辦法(試行)

  

附件1

 

霍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處理規則

 

  第一條 司法局作為政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辦理除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以外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同時負責辦理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并組織辦理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應訴事項。

  第二條 授權司法局審批下列行政復議事項:

  (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的;

(二)作出維持決定的;

(三)作出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請求、行政賠償請求決定的;

(四)以調解方式結案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的;

(五)作出行政復議告知的;

(六)作出終止決定的;

(七)認為行政行為依據的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的;

(八)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的;

(九)行政復議案件辦理中的程序性事項,包括行政復議補正、中止、恢復審理、調查取證、行政復議決定公開、報請上級機關審查審理、申請執行、停止行政行為執行等;

(十)其他相關事項。

依照上述處理決定制作相應行政復議法律文書以及抄送上級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司法局簽發。

第三條 經審查認為需要改變原行政行為,包括依法應當變更、撤銷、部分撤銷、確認違法、確認無效、責令履行、決定行政機關承擔依法訂立、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決定補償、認定行政行為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由司法局報政府負責司法行政工作的領導審批。

第四條 霍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由司法局負責保管和使用。

第五條 、政府審理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行政復議案件以及涉及政府的國務院裁決案件,政府委托當初承辦涉案事項的單位代理答復等工作,司法局負責研究有關法律問題、協調化解爭議等事項。

第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霍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員任命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復議員指代表政府從事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的人員。

第二條 行政復議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業務能力和道德品行,無違法犯罪記錄;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五)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行政復議員由司法局提名,報政府任命,頒發行政復議員任命書。行政復議員任命書加蓋本級人民政府公章。

第四條 行政復議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應訴職責;

(二)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四)依法主動接受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行政復議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辦案,不受非正當因素干預;

  (三)履行職責期間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四)參加學習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行政復議員在履行接待、調查、聽證、調解、出庭應訴等辦案職責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七條 行政復議員在履行辦案職責時,應當注重形象,著裝整齊、規范。

第八條 行政復議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政府免去其身份資格,并收回任命書: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離行政復議崗位的;

  (三)退休、辭職、死亡或依法被辭退、開除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長期不能正常履行職務的;

  (五)年度考核為不稱職或不合格的;

  (六)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

(七)其他應當免去行政復議員身份資格的情形。

第九條 本辦法與上級有關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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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小結(結果反饋)2025年4月9日 11時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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